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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新聞與搜尋引擎之愛恨情仇
檢舉
鈴兒 貴賓會員
文章日期:201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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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與美聯社Associated Press,最近針對網路新聞之使用,重新達成一項未公開內容的協議,讓Google可以繼續在搜尋引擎上使用美聯社的新聞,雙方並同意對於新聞的網路使用情形,進行分析資料之分享。這項發展的結局沒有意外,只是讓旁觀者有些失望。
文: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

搜尋引擎鉅擘Google與新聞媒體牛耳美聯社Associated Press,最近針對網路新聞之使用,重新達成一項未公開內容的協議,讓Google可以繼續在搜尋引擎上使用美聯社的新聞,雙方並同意對於新聞的網路使用情形,進行分析資料之分享。這項發展的結局沒有意外,只是讓旁觀者有些失望。

報社將新聞上網,讓網友免費瀏覽,其目的有幾個可能,包括:一、吸引網友付費訂閱紙本、電子報或資料庫;二、藉點閱率之提高來增加新聞網頁上之廣告收入;三、提高公眾對報社知名度與專業度之認知。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報社將新聞放在自己的網站,讓網友免費瀏覽,是他的自由選擇,但除非獲得報社授權,其他人不可以因為報社已經在自己的網站免費提供新聞,就將這些新聞轉貼在自己的網站或部落格,與大家分享。

起初,網友透過搜尋引擎搜尋網路資料時,搜尋程式是「上窮碧落下黃泉」地,在網路上挨家挨戶地搜尋,再將搜尋結果傳送給網友,費時費力又易造成網路塞車。後來,搜尋引擎經營者為了提高網路搜尋資料的效率,派出蜘蛛程式,隨時隨地在網路上爬行,搜集網路上所有的資料,複製帶回儲存在自己的資料庫中,縱使重複搜集到先前已有的資料,也會自動比對新舊資料有無更新,並儲存最新資料,有時候,原網址的資料已經不存在,搜尋引擎的資料庫中仍會存有該筆資料,網友還可以自搜尋引擎的「庫頁存檔」中,點閱該筆資料。

網友透過搜尋引擎提出搜集特定資料之要求時,搜尋引擎其實並沒有到網路上搜集資料,而是先在自己的資料庫裡翻動,確認所須資料後,再依序將資料排序,以鏈結方式將遠端資料的網址,提供給網友點選,將網友送到該遠端資料的所在網址瀏覽資料。

搜尋引擎的做法,涉及了著作權的議題。鏈結是將網友送到遠端資料的所在網址瀏覽資料,沒有重製或公開傳輸遠端網址上之資料。不過,將網站上所有的資料複製儲存在自己的資料庫中,是重製的行為,如果不是合理使用,就必須獲得授權。

搜尋引擎經營者主張,他的重製行為是為了要讓網路搜尋更有效率。雖然搜尋引擎重製了網路上所有的資料,但那只是達到有效率搜尋的過程與手段,最後呈現的結果,還是將網友送到原網址上去接觸資料,而不是自己資料庫中除存的重製物,對於網路上所有的資料提供者,不但沒有損害,反而有增益,所以他們的重製行為是合理使用。

大部分網路資料的著作權人,通常對於搜尋引擎的做法,不會太有意見,畢竟搜尋引擎讓更多的網友可以很輕易地到網站來瀏覽,提高點閱率,符合架設網站提供資料的初衷。但新聞網站對這件事一直耿耿於懷,因為新聞的編採成本很高,不像一般資料可以信手捻來;新聞的時效性特強,昨日的新聞在今日就沒有太大的價值,不像一般資料日久彌新。

搜尋引擎與新聞網站最重要爭議,起源於廣告收入的衝突。搜尋引擎雖然是免費地為大家服務,將更多的網友送到新聞網站來瀏覽新聞,提高新聞網站點閱率,增加新聞網站的廣告收入,但搜尋引擎卻也是免費地利用新聞網站的新聞,讓更多的網友利用搜尋引擎,增加搜尋引擎網頁上廣告的收入。

不僅如此,新聞網站最後還發現,搜尋引擎網頁上廣告的收入,其實比新聞網站的廣告收入多出很多。這一個事實,讓新聞網站有強烈的理由質疑,搜尋引擎免費、全面地重製別人網路上的資料,大賺廣告收入,還能算是合理使用嗎?簡單地說,雖然搜尋引擎免費地幫新聞網站賺進廣告收入,但搜尋引擎免費使用新聞網站的新聞為他自己賺更多的廣告收入,難道不該分一杯羹給新聞網站?

已成立164年的美聯社,號稱是非營利的新聞媒體,它在2006年威脅要對Google提起侵害著作權之訴,後來雙方協議合作,由Google付費給美聯社繼續使用其新聞。即使如此,協議也僅是讓雙方沒有撕破臉,暫時維持表面的合作關係,其實雙方為了利益分配議題,關係依舊緊張。美聯社對於Google與其合作後,仍可讓網友透過其搜尋引擎服務,瀏覽其他盜用其新聞的網站一事,也是極度不滿意。這項協議在2010年1月到期,新協議沒有達成以前,Google依原有約定雖可繼續使用美聯社的新聞,但因談判觸礁,Google曾暫時停用美聯社的新聞,直到2月才又開始使用。

除了美聯社,Google目前也付費給法新社(Agence France-Presse)、英國報業協會 (The UK Press Association)及加拿大通訊社(Canadian Press)等新聞媒體。法新社也曾在2005年對Google提起侵害著作權之訴,雙方在2007年達成和解,由Google付費給法新社,以便繼續使用其新聞。

對產業而言,經營所產生法律上的爭議,不一定要透過法院訴訟解決,協議的達成是最有效率的解決問題途徑,也可跳脫過去的爭議,向前開創更新的合作內容。不過,對於一直想知道法院到底如何看待搜尋引擎利用他人著作產生的著作權議題的旁觀者言,真是有些失望。

【更多著作權議題文章請至章忠信著作權筆記閱讀】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26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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